不可殺人

不可殺人。(申五:17)

在西方國家,雖然信仰墮落,卻很常聽到人熱心提起這誡命:“不可殺人”。這該歡喜嗎?不僅如此,還有好些國家,廢止了死刑。不僅如此,有人更進一步,說是“不可殺”,“Thou shalt not kill”還延伸到人類以外,甚麼都不可殺。

即使不關心法律和對社會道德的影響,也該為這種斷章取義的應用經文擔憂,似乎到了正常的邊緣近於語意的災難。

首先,聖經中的誡命,並沒有說到“戒殺生”。如果有誰要提倡素食,可以找健康的理由,甚或不必理由,只要隨自己喜歡就夠了,但不要以第六誡為根據。

其次,聖經中對審判定人死刑,極為謹慎;但沒有禁止死刑。誠然,給予人生命的是神,人不能給予人生命,也就不該奪取人的生命。這話該對殺人犯去說。但死刑的對象,多是奪取人生命的人。不過,審判者不是神,有犯錯誤的可能;而且因為不是神,所以執行死刑之後,發現錯誤,也不能使人復活。因此,在這方面要非常的謹慎。

援引第六誡命禁止死刑的人,不需要遠求,只要從出埃及記第二十章,稍往下讀,就可發現,下文說何等罪行該處死。那裏規定:“人若彼此爭鬥,傷害有孕的婦人,以至墜胎,隨後卻無別害,那傷害她的,總要按婦人的丈夫所要的,照審判官所斷的受罰。”這是說造成早產的傷害。在此以外,“若有別害,就要以命償命…”(出二一:22,23)是包括致胎兒死亡的處分。這是聖經明文規定胎兒具有生命和位格,殺死胎兒,和殺死成人同罪。主張殺害胎兒是“自由”,“特權”的人,該作何想?

雖然聖經有多處規定處死刑,但反對執行死刑的人,仍然以“不可殺人”的誡命為依據,不贊成公義的原則。每當有罪犯將要被處死的時候,就有些人聚集吵鬧,抗議。可惜,他們缺乏深思和知識,雖具好意,自以為比聖經更仁慈。如果故意殺人而不被處死,凶殺犯將成為唯一有殺死別人的特權。難道這種“特權”是公道的?對於受害者豈能沒有保障?

更奇異的是,那些反對死刑的人,常是同一批贊成墮胎的人:他們要讓犯罪的人不死,卻殺害那些無辜的孩子,還有比這更不公不義的嗎?

有些人喜歡說:“道德是私人的事。”在這方面是對的:誡命誠然是以私人為對象;不可殺人是說不可凶殺,只有私人為了私人的利害能夠凶殺。這更是說明,執行死刑不屬於殺人的範圍了。

不過,沒有社會與個人對比的這回事;是社會中的個人。因此,絕對個人的意見或行動,是難以成立的。

有人根據聖經,說是基督徒的原則是愛,所以“不可殺人”;戰爭是由於恨,能夠造成殺人的行動,所以他們拒絕參加戰爭。愛好和平是一回事,但所用以根據的理由,是錯引誤用。主耶穌所說:“不要與惡人作對;有人打你的右臉,連左臉也轉過來由他打;有人想要告你,要拿你的裏衣,連外衣也由他拿去;有人強逼你走一里路,你就同他走二里;有人求你就給他;有向你借貸的,不可推辭。”(太五:39-42)顯然這只適用於私人。即使如此,也不可推及如果人要殺你,就連家人和鄰舍也由他殺。相反的,法律規定,可以作正當防衛;猶太人說:如果有人要殺你,先殺死他。至於國與國之間,不屬於私人恩怨,從事公義的戰爭,並不妨礙基督徒的良心原則。因此,聖經中記載有戰爭,只有到主耶穌再臨,祂是和平的君王,才可以在地上永遠止息戰爭。

主耶穌更告訴我們:“你們聽見有吩咐古人的話說:‘不可殺人’,又說:‘凡殺人的,難免受審判。’只是我告訴你們:凡無故向弟兄動怒的,難免受審判…”(太五:21-22)恨是殺人的根源。神不僅看人的行動,也看人的動機。正如人間的爭戰鬥毆,是從“百體中戰鬥之私欲來的”(雅四:1)。必須靠主除去私欲,才可以止息戰爭。

反過來說,現在既然沒法除去戰爭鬥毆的根源,面對這些問題的時候,國家有必要以法律維持社會秩序,或循國際途徑解決爭端。判定死刑,或訴之戰爭,都是不得已的行為,以防止禍患演變成更嚴重。如果只涉及私人的事,當事人可以隨自己的意見,決定如何行動;但涉及國家問題的時候,就必須以整體利益為依歸,不能隨己意而行了。

這不是靠自己的努力,不是靠人為的工作。孔子忙着講仁義濟世,以至不暇坐息,至於坐席不暖;墨子忙到不暇煮飯,宣講“兼愛”“非攻”,而灶突不黔,所以有“孔席墨突”的美談。只是產生的是戰國的混亂局面。

至於基督徒,重生得救,有了從上頭來的生命,“先是清潔,後是和平”(雅一:17),自然應該沒有凶殺的問題;因為“既因順從真理,潔淨了自己的心,以致愛弟兄沒有虛假,就當從心裏彼此相愛。”(彼前一:22)。正如使徒保羅所說的:“凡事都不可虧欠人,惟有彼此相愛,要常以為虧欠,因為愛人的,就完全了律法…愛是不加害於人,所以愛就完全了律法。”(羅一三:8-10)基督教是愛的運動。

禱告:求主聖靈幫助教會,宣揚福音,使萬民作主門徒,止息凶殺。願主基督和平的君早日再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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.于中旻 著 by JAMES C M YU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