迷途應知返

三十年前,一名年輕女子娜瑪.麥可畏(Norma McCorvey)向法院訴請准許自由墮胎,就是“Roe v. Wade”案,導致墮胎的合法化。據估計:每年約有一百四十萬這樣的不幸事件發生,隨十年來,就有四千二百多萬無辜的胎兒,喪失了生命;更為淫亂開了方便之門,影響不可估計。很多年輕的女子,有了方便的藉口:這是我們的“隱私權”,別人不能過問,未成年的女子墮胎,不必其監護人同意,不必通知父母;因為她有支配其身體的絕對權利。只是未曾想到,嬰兒選擇生存的自由,完全被忽略,被剝奪了。

三十年後,娜瑪已經五十六歲。近來她覺悟自己是罪深孽重的始作俑者,再向法院申請重翻舊案,希望能夠推翻“自由選擇”的決定。她說:“這樣作,整個世界的重擔從肩頭卸下。”這形容良心的壓力,絕對不是輕易的事,人不能忽略。雖然,悔恨已經太晚。

人生活在一個複雜交織的社會裏,很難以說,甚麼是單純個人事件。決定一個生命,更是如此。

從聖經的事例看:

一個寡婦母親,失去了些銀子;後來兒子承認是他偷的,並歸還母親。作母親的用銀子造了個偶像。這似乎是純家庭的個人事件。但後來發展的結果,成為一個支派的犯罪,並整個以色列的問題。(士一七:1—一八:31)

另一個家庭問題:失貞復歸的妾,在基比亞住宿,遭暴徒輪姦致死。結果,興起了大規模的內戰,幾於將一個支派完全毀滅。(士一九:1—二一:24)

這兩個例子,都是從個人事件,釀成大禍。可見沒有甚麼是單純個人事件。

從另一方面看,這表示那時代的罪惡普遍,醞釀成熟,審判即將臨到。如果不發生在以法蓮山地的某個家裏,也會出在別的地方;如果不發生在無名的利未人和他的妾身上,也會發生在別人或別地。綜觀的現象,是“那時,以色列人中沒有王,各人任意而行。”(士二一:25)

二十世紀末的美國社會,正是道德規範淪喪的時代;政府虛謊無信,在國外進行不義的戰爭,人民的生命喪失,數以萬計。凶殘使人的良心麻木了,增加些數字,似乎沒有甚大不了的事。結果,最高法院竟然通過,為了方便“可以殺人”的法案,即使不是“Roe”,也不過被當作別的動物處理,與死在越南叢林中的人,同樣是像廢物般,作無意義的浪費。

當人不重視生命的尊嚴,甚麼事情都作得出來。

一個孩子的生命,絕不可當作隨便的事。

三千多年前,以色列人在埃及。埃及的法老王,為了確保不失去那批勞力的供應,強行使以色列人殺死男嬰。敬畏神的收生婆,因信不遵王的命令,使摩西存活(出一:17);那有信心的父母,把孩子藏了三個月(來一一:23),終於成為神所預備的拯救者,領神的選民出埃及。保存了一個孩子,成就何等的大事!

敬畏神的哈拿,向神求一個兒子,並奉獻給神;長大成為撒母耳,一個轉移時代的士師(撒上一:20),建立了以色列的國度。如果哈拿是個墮胎者,情形將有多大的不同!

誰知道,在被打掉的胎兒中,將有多少個摩西,撒母耳,被無意義的犧牲了?

殺害一個無辜的小生命,不會遇到甚麼抵抗力,似乎是輕易的事。不過,在墮胎事件中,不僅嬰兒是被害者;所留下無休止的悔恨,對其母體的影響,是沉重的,是難以隨着時間消除的。因此,下手的屠夫們,拼命掩蓋這事實,輕描淡寫的說,那不過是“多餘的贅肉”,像割除不方便的瘤子,揮鉗一殺萬事休。如果是婚外或婚前縱慾的結果,更可以不留痕跡。但事實上絕不是那回事。有些被誤導墮胎的婦女,每當殺嬰慘劇的那天,就到小孩子墳墓前獻花致哀。

當然,人不能完全避免作錯誤決定的可能;卻必須對錯誤的決定負責。但是,這決定的錯誤,實在太大了,要成為一生跟隨着的陰影。

不過,我們也不能苛責麥女士一人。因為一個罪惡背逆的世代,罪惡文化已經孕育成熟,某人不出頭去作roe,也有別人去作。因此,教會的責任也更重大。教會應該及時教導正確的倫理觀念,特別是貞操觀念,消除婦女需要登墮胎屠夫之門的機會。這是強身卻病的道理。這是基督徒的文化使命。

聖經說:“人被拉到死地,你要解救;人將被殺,你須攔阻。”(箴二四:11)又說:“你當為啞巴[不能自辯的]開口,為困苦和窮乏的伸冤。”(箴三一:8)

還有誰比不能自己講話的胎兒更無辜,更可憐呢?如果胎兒能夠開口,他們會說:“我們也有選擇生存的自由!”“我們要長大成人!”但他們不能說話,更不能出錢找為黃金出賣良心和真理的律師,替他們辯論。神的兒女們,應該站起來,作他們的聲音!

求主感動最高法院的法官們,悔改支持反墮胎;求主感動教會,在孩子們被殺以前,救他們的生命,救他們的靈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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.于中旻 著 by JAMES C M YU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