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國人的觀念,歷史性的趨向,很難以改革—誰落在司法體系網裏,自然“想必”是有罪:為甚麼不捉別人,單捉你?這要求證明“無罪”,可是不簡單的事。因為對方的心裏,先已經假定你“有罪”,才要求作那種近於不可能的反罪證。所以沿承羅馬法系的西方國家,要求檢方提出有罪的證據,對於嚴重的刑事案件,要超越任何合理的疑問,才可以定罪;對於較輕微的案件,則衡量最大的可能。

無論如何,不僅是否定罪,還有個人內心的自由衡量。現代的心理學家,以為人類有兩個基本問題:孤單和罪疚感。其實,這早已有之,並不是甚麼新發現。

聖經中最古老的書卷,是約伯記。在那卷書中,沒有引用律法,當然更沒有甚麼所謂哲學和神學,表明是在摩西以先。但有一件事,就是他們知道神的存在,並且知道人應該行義。在這基礎上思考,才有意義。

古時有一位義人約伯,“完全正直,敬畏神,遠離惡事。”(伯1:1)不過,約伯不像人想像的,自以為義(伯32:1-2),尾巴翹到天上。相反的,約伯自己說:“人在神面前,怎能成為義呢?”(伯9:2)

有那麼一天,約伯忽然家遭橫禍,並身染惡疾。來探視他的朋友們,向他發問,對於他疾病,有些揣測。本來有朋自遠方了,原為安慰約伯,竟然以東方以果證因的推理方式,辯駁約伯有罪。

其中比勒達,較為理性,發言簡捷,也沒有無端定罪約伯,聽了約伯訴苦和自白,他惟申述神的正直公義;他首先建議約伯省察,“或者你的兒女得罪了祂…受報應”(伯8:4);該考慮到“富二代”行為的問題;並且勸慰鼓說:“神必不丟棄完全人,也不扶助邪惡人。”(伯8:20)神有完全的權能,能在混沌中設立秩序維護和諧。說到神無所不知:“祂[神]的光亮一發,誰不蒙照呢?這樣,在神面前,人怎能稱義?婦人所生的,怎能潔淨?”(伯25:3,4)人在正常狀況下,還少會想到罪;到遭受疾病和不幸,才使人想到可能是罪惡的結果;更重要的,同時會想到神公義和聖潔的標準:神是光(約壹1:5),會洞燭細微,無所不察。正如有個負責家庭清潔的僕人,抱怨說:我已經作得很好了,是陽光找的麻煩!人既然無法生活在真空中,作到絕對的“一塵不染”。

約伯的三位朋友,都是部族領袖,有智慧,言談也表現出有修養。只是老生常談,給受苦中的約伯,受不了那些教訓。約伯不耐煩的說:

“這一切,我眼都見過,我耳都聽過,而且明白。你們所知道的我也知道,並非不及你們。我真要對全能者說話,我願與神理論。你們都是說謊言的,都是無用的醫生。… 你們以為可記念的箴言,是爐灰的箴言;你們以為可靠的堅壘,是淤泥的堅壘。”(伯13:1-4,12)

最後,出場的是以利戶,這個晚輩,還算守禮不越分,懂得得挨次講話。但少年氣盛,他的話頗讓老年人受挫,使他們再思。不過,以利戶的話,也無甚高論。他宣告神的全知全能和公義。但苦難中的約伯,需要知道的很簡單—我錯在哪裏?如何才完全對?

約伯要尋求神。換句話說,他聽到那些理論,或最多說是普通啟示,解決不了他的問題—惟有明白受苦的原因,才可以止痛;要知道如何才可稱義。 那是他所要,而得不到解答的。他知道,神在他身上有個目的,試煉的過程必然是路修遠而漫長。忍受是難,但必得忍受。“然而祂知道我所行的路;祂試煉我之後,我必如精金。”(伯23:10)這是說,約伯並非被棄絕,試煉除去渣滓,會成為更尊貴。

最後,是耶和華向約伯顯現—不是回答他的問題,是向他提出更多的問題:你能?你知道?你在哪裏?(伯38:1—41:34)約伯說:“我所說的是我不明白的;這些事太奇妙是我不知道的。…我從前風聞有你,現在親眼看見你。因此我厭惡自己,在塵土和爐灰中懊悔。”(伯42:3-6)

又過許多時候,在米甸的曠野,神向摩西顯現,宣告:“我是自有永有的。”(出3:14)祂差遣摩西領以色列人出埃及,並向他們頒佈律法。

以色列人有自摩西以來的律法體系613條;保羅可以坦率的說:“就律法上的義說,我是無可指摘的”(腓3:6)。但他在神的光中,看見自己的情形,承認:“基督耶穌降世,為要拯救罪人。這話是可信的,是十分可佩服的—在罪人中,我是個罪魁,然而我蒙了憐憫。”(提前1:15-16)

使徒保羅在會堂中,向同為律法之子的猶太人宣告:

弟兄們,你們當曉得:赦罪的道是由這人[耶穌基督]傳給你們的。你們靠摩西的律法,在一切不得稱義的事上,信靠這人,就都得稱義了。(徒13:38,39)

聖經向人類宣告這空前的福音:“律法的總結就是基督,使凡信祂的都得着義。”(羅10:4)又說:

神的義,因信耶穌基督加給一切相信的人,並沒有分別。因為世人都犯了罪,虧缺了神的榮耀;如今卻蒙神的恩典,因基督耶穌的救贖,就白白的稱義。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,是憑耶穌的血,藉着人的信,要顯明神的義;因為祂用忍耐的心,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,好在今時顯明祂的義,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。(羅3:22-26)

壓迫人心的問題稱義(Justification Gk.dikaiosis)。在新約,其意義非僅宣告無罪,而是因神的恩典,在耶穌基督裡稱義(羅3:24,5:9)。意思說,一個醜惡的罪人,污穢可厭,不能得親近神;因耶穌基督在十字架上所流的血,成就了和平(西1:20)。因此,非僅不被定罪,而且因信耶穌基督得成為神家裏的人,同得基業,同享永遠榮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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.于中旻 著 by JAMES C M YU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