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的面目

有位老太太,在參加佈道會後,談起她的感想:“那講道的人倒是很體面的,只是他講到罪的問題,叫人很難為情。”

“罪”,是多數人不願談的問題。

到底甚麼是罪呢?

弗洛伊德(Sigmund Freud, 1856-1939)從心理學觀點,以為“罪”只是內心的自咎。

英國哲學家浩布思(Thomas Hobbes, 1588-1679)以為違背法律的是罪。

法國科學家(Blaise Pascal, 1623-1662),天才哲學家,以為罪是“所有神所不容許的,就是禁止的”。這樣的看法,是由於他是敬虔的基督徒。

華人一般講到“罪”,總以為是非法的行為,被發現,被判罪的才是罪。

但聖經中對於“罪”,有不同的定義,或說更清楚界定。

在古典希臘文中,有一個字Hamartia,哲學家亞理斯多德(Aristotle, 384-322 B.C.),以為是指劇中主角悲劇性的缺陷,導致他不幸的收場。新約聖經中譯為“罪”,使用最多次的是這個字。

有一位老人家,雖只粗通文字,卻愛挑剔質疑。有一次,在聽道以後,當場質問傳道人:“為甚麼中文聖經裏說因信稱義?”他說:“禮義廉恥,義不過是四維之一;忠孝仁愛信義和平,義不過是八德之一;何不說善,好,等品德呢?”

那位傳道人知文而有靈感,回答說:想是翻譯聖經的先賢們,採用韓愈“原道”中的定義:“行而宜之之為義。”因為“宜”字的意思,是不多也不少,剛好合宜。接着,就說到新約聖經原文是用希臘文寫的,其中最常用來說“罪”的那個字,是說射箭偏失,不能中鴣的,不是偏左,就是偏右,或有過,或有不及,都不能中。“罪”就是達不到神的標準,所以在神面前是沒有辦法及格的;只有藉耶穌基督的救贖,才可以達到神的目標。老人家聽了,連連點頭稱好。

合宜就是完美,只有一個標準。但不合宜卻是有很多。因此,新約聖經希臘文中,用不同的字說明不合宜的情形。

Hamartia, Hamartema, Hamartano射不中的,行不合宜。

“世人都犯了罪,虧缺了神的榮耀。”(羅三:23)

這一組的語詞,在新約聖經中應用最為頻繁,有250次以上。可以指一般性的,或特定的罪行(hamartema)。例如說嬰孩“無辜”,是指其不可能特定的犯罪行為;而不是指其無原罪或罪性。

Adikia, Adikos不義,不誠實

“我們若認自己的罪,神是信實的,是公義的,必要赦免我們的罪,洗淨我們一切的不義。”(約壹一:9)是誠實公義的反義字。不誠實和不公義,在神面前是罪。

Paraptoma過犯,罪愆

“你們要彼此認罪。”(雅五:16)

主耶穌教導門徒禱告天父說:“免我們的債”,有的英譯作“Forgive us our trespasses”。原文直譯是“不法”,此字在新約共用21次。侵犯人的權益,得罪人的事,也是得罪神。

  Anomia違反

“凡犯罪的,就是違背律法。”(約壹三:4)新約共用了15次。這是罪的定義。但不限於被發現的,才算違法;連沒有人知道的,也屬有罪。

Parabasis悖逆,故違

意思是越過神劃的界線,違背神特定的命令。在新約聖經中只用了7次。“犯律法”(羅二:27),“越過基督的教訓”(約貳:9)。

Asebeia不敬虔

背叛神的定規和標準。此字出現6次,動詞型態2次,形容詞態10次。猶大書引用最早的先知以諾的話(15-18節),使用三種語詞型態,以說明人犯罪頂撞神的情形。

Opheilema欠債

馬太福音主教導門徒的禱文:“免我們的債,如同我們免了人的債”(太六:12),是說犯罪是虧欠神。知善不去行,也就是虧欠(雅四:17)。聖徒彼此相愛,總不能以為已足,“要常以為虧欠”(羅一三:8)。

Parakoe不順從

罪從一人(亞當)入了世界,“因一人的悖逆,眾人成為罪人”(羅五:19),是聖經教導罪和救贖的中心。此字在聖經中用了3次。

Agmoema過錯

希伯來書說到祭司和百姓的“過錯”(來九:7),需要藉血潔淨。這是僅有一次用的字。

華人有“不知不罪”的說法,那只是被侵害者曲諒的話,不能作為犯罪者自辯的借口。耶穌在十字架上,為釘祂的人向天父禱告,但不能自己狡辯。

罪不一定是犯法。因為有的是思想上的罪,沒有行動可以跡尋判罪;有的是罪行,但沒有被抓到,反可以功成名就,作大人物。

有一位宣教士張伯蘭博士(Dr. Jacob Chamberlain)在印度宣教多年。他說:

我在印度從來沒有聽到一個人否認他是罪人。但是有一次,有一個婆羅門高級僧侶阻止我,對我說:“我否認你的話,我不是罪人,我行事為人,乃仁至義盡,無需改善。”我一時稍感侷促,接着,反問他說:“但是,你的鄰居對你怎樣說呢?”頓時就有人從旁喊着:“他在買馬的時候欺騙我!”又有一個人接着說:“他詐取一位寡婦的遺產!”這個婆羅門高級僧侶便立刻狼狽而退,以後他不敢再見我。(章力生:系統神學,卷三,頁268)

罪不僅是關係個人品德,積漸成為習慣,成為文化風氣,進而影響國家。

美國威爾遜總統(Woodrow Wilson,1856-1924)有正統的神學思想,深信“上帝不僅是個人之主,且又為歷史之主;欲謀人類的樂利,惟有遵行上帝的旨意,與上帝和好。”不幸“世人愚好自用,謀算虛妄的事 (詩二:1)自忘上帝的形像,隨從魔鬼之邪道,其嚴重之後果,將使人類命運,江河日下,難逃最後的審判。”(見章力生:系統神學,卷三,頁269,270)

這樣,既然人都有罪,應該怎麼辦呢?

詩人知道自己的情形,不得不從深心向神說:“耶和華啊,你若究察罪孽,誰能站的住呢?但在你有赦免之恩,要叫人敬畏你。”(詩一三○:3,4)

聖經也說到罪得赦免的道路:“你們在一切不得稱義的事上,信靠[耶穌基督]就都得稱義了。”(徒一三:39)也就是說神看你在耶穌基督裏,行得合宜。聖經又說:“我們若在光明中行,如同神在光明中,就彼此相交,祂兒子耶穌的血,也洗淨我們一切的罪[Hamartia]。”(見約壹一:7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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.于中旻 著 by JAMES C M YU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