哭與笑

多年前,在敖立根州,一位英國文學教授,談起他曾帶一班學生去觀賞戲劇。在悲劇情節中,許多學生竟然哄堂大笑起來。他說來是為大學生的英文程度低下而悲哀,但還有更可悲的事。

在一九三零年代,中國流行一首歌曲:

同胞們!快停止私鬥,
來復民族的公仇。
今天,你打斷了我的腿,
明天,我打破了你的頭;
我們在飲着得勝的酒,
旁邊卻有人笑出了眼淚,
笑我們是可憐的蠢牛。…

時間久了,也許一兩個字記憶稍有出入,但大意是如此,值得我們深省。不幸,到現在,在有的地方還是如此;明顯的,本來是不應該如此的。

事實上,社會中總有些人失去了歡笑;也有些人,不該笑而笑。不過,更糟的事,是該哭而不哭。失去了眼淚,比失去歡笑更嚴重。

你可知道,聖經說:“不哭者殺”嗎?

你說:“哪有這種事!”

實在是有的。在以西結書第九章:

耶和華對他〔那帶墨盒子的天使〕說:“你去走遍耶路撒冷全城,那些因城中所行可憎之事哀哭的人,畫記號在額上!”我耳中聽見祂對其餘的人〔天使〕說:“要跟隨他走遍全城,以行擊殺,你們的眼不要顧惜,也不要可憐他們…只是凡有記號的人不要挨近他。”(九:4-6)

該流淚而不流淚,不僅是眼的問題,是心目的問題。

聖經神的話,定罪同性戀。但同性戀稱為“Gay”,意思是歡樂無憂無慮:在罪中而樂,而無憂,才是最可哀,最可憂的事。

不久以前,同性戀還有個真名叫Sodomy,來源於舊約所記的城市所多瑪,流行同性戀的惡行,而被神刑罰,從天降下火了毀滅。在滅城的時候,只拯救了羅得一家。

為甚麼呢?我們一般並不以羅得為聖徒的典範。但聖經記載,神

判定所多瑪,蛾摩拉,將二城傾覆,焚燒成灰,作為後世不敬虔人的鑑戒;只搭救了那常為惡人淫行憂傷的羅得,因為那義人住在他們中間,看見他們不法的事,他的義心就天天傷痛。(彼後二:6-8)

羅得所看到的,不僅是道德上的敗壞,可能患罹不能醫治的疾病,而致悽慘死亡。他看到的是人忘記神,放縱情慾,要受神公義的報應。換句話說,他知道神的性情,因為他相信神的話;神必照祂的話行審判,犯罪的必要永遠滅亡。因此,他怎能不為罪人傷痛呢?

今天我們說:“聖經裏神不容忍同性戀”,是“不合事宜”的,也許是不錯;但神從來沒有義務要跟着時代跑,而更正確的說法,是這背道的時代,不合聖經。神是真理,不能容忍不合真理,敵擋真理的東西。更確定的,是神可以暫時忍耐,終究必定施行審判。

主耶穌在世的時候,就曾遇到不合理的反應。祂說:

“我用甚麼比這世代呢?好像孩童坐在街市上,招呼同伴說:“我向你們吹笛,你們不跳舞;我向你們舉哀,你們不捶胸… 但智慧之子總以智慧為是。”(太一一:16-19)

當然,那不是主耶穌所期望的反應,受到反對,也不會是任何人所歡迎的;但主說:不要看世人該歡笑而不歡笑,該哀哭而不哀哭,作為“智慧之子”,你們要知道甚麼是對的,甚麼是不對,不要看人沒有反應,或反應不理想,就灰心了,就放棄該有的標準,而隨波逐流。

大約是一年前的事。在美國,有一位法官,他在宣判的時候,讀了羅馬書第一章21至28節的一段聖經,作為向被告的責誡。結果,被人提出抗告,說他不曾把宗教和政治分開,而所判的無效,被告無罪。當然,在法庭上不一定要引用聖經;不過,那不影響他判罪的問題,為何不能那樣作?

當舊約先知以賽亞的時代,很多人的道德標準有了問題,先知所傳出的信息,遇到反對和嘲笑,他們看他傳“耶和華如此說”,以為是不合時宜,以為他越老越糊塗,遠離了當代人的看法,簡直是不通世務。先知怎樣說?他仍然宣告:

“禍哉!那些稱惡為善,稱善為惡,以暗為光,以光為暗,以甜為苦,以苦為甜的人。禍哉!那些自以為有智慧,自以為通達的人。”(賽五:20,21)

希臘有一位犬儒派哲學家迪奧真尼(Diogenes),生在主前第四世紀,自以為是道德的守門狗。他著名的行動之一,是在大白天,打着燈籠,在哥林多的街上走。人問他為甚麼那樣,他說是,要尋找一個真實的人。他能夠看出當時的環境,是一個黑暗的城市,缺乏真理和品德。

在今天,哥林多不是一個城市,是普遍的現象,是國家和世界。既然是那麼多人的生活方式,還是錯的嗎?當然是錯。在神錯就是錯。神不會承認積非成是。

只是現代人變了。教會不再傳出責備人的信息,不敢再高舉真理的旌旗。世人不再以為罪是甚麼大不了的事。教會不再為同城的滅亡哀哭了。

你知道問題出在哪裏?是人的價值觀錯了。今天,該哭不哭的人太多了。為了政治的利益,為了被人接納,就不惜出賣真理。這樣,不知道罪的結局是滅亡,說“得救”,講福音,恩典,豈不失去了意義?滅亡的危險和可哀,救恩的喜樂,哪裏還能解釋和經歷?

求主感動信徒,知道為何而哀哭,為何而喜樂感恩:當哭而哭,當笑而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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.于中旻 著 by JAMES C M YU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