墮胎與救生

美國的墮胎合法化,已經三十年了。據統計,總共約有四千二百萬的孩子,在“終止懷孕”的名義下,被終止了生命。是人類歷史上最大規模,最殘酷的有計畫屠殺。如果把他們的名字,像越戰紀念碑一樣,銘刻在碑上,那紀念碑將大得難以想像!可憐的孩子們,連出生證也沒有;大部分是被殺滅口,免得作為非婚或婚外性行為的佐證。如果照墮胎組織的統計數字:十七歲以下的女子,七人中有一人,至少墮胎一次;女性在四十五歲以前,有百分之四十墮胎過。他們這數字表示,相信人多聲音大,就是真理。但神從來不同意數字決定真理。

比起美國的南北戰爭,或兩次世界大戰,沒有任何一次戰爭的死亡總數,抵得上一年的墮胎死亡人數;即使任何兩次最殘酷的戰爭合起來,也低於美國一年的墮胎,所摧滅的人命:每年高達一百六十萬人,近年降低到約一百三十萬人!

2001年九月十一日,紐約世界貿易中心雙樓,被恐怖分子以飛機炸毀,死亡人數約三千人,引起全國強烈反應行動,可說驚天動地。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,德國納粹屠殺了約六百萬猶太人,使全世界至今難忘。但四千多萬的無辜嬰兒,被消滅了,卻沒有誰以為是恐怖暴行,美國人作了些甚麼?教會又作些甚麼?

回想當1973年,Roe v. Wade 墮胎法案提出的時候,教會,特別是講台上,如果有強烈反應,如果及時教導會眾事件的道德意義和其嚴重性,未始不可能曲突徙薪,消弭於無形。但福音派的教會,並沒有那樣作,而袖手旁觀。倒是天主教的信徒,堅持保護生命的立場。我們看到神甫們強烈反墮胎,竟譏笑獨身的人,管到了婚姻家庭的事。結果,法案在最高法院通過了,屠殺無辜嬰孩的血,染在這土地上。

為判案撰述理由的布萊克芒(Harry Blackmun)宣稱:“墮胎於希臘和羅馬時代,已經有之…古代的宗教,並沒有禁止墮胎的規定。”i 當然,他說的是古時的異教風俗。其實,他們還有殺嬰給偶像獻祭的事。近代的印度,也有sati的惡俗,即用火燒死寡婦,為亡故的丈夫殉葬;而其殺女嬰以祭河神的惡俗,是到英國東印度公司管治的時候,下令禁止,違者以凶殺論罪。英國當年的殖民地政府,唯利是圖,以走私範毒而惡名昭彰,還知道尊重生命,有這樣的善政。在許多年後,我們豈能無愧!

教會使墮胎,殺嬰,棄嬰停止。教會建立孤兒院,保育
所,收容孩子們。基督徒使古代的世界知道,人的生命
神聖。東羅馬帝國皇帝猶司丁念 (Justinian I, 483-565)
第六世紀的基督徒,在他著名的法典中規定:“棄嬰意
圖任其自死,或以藥物墮胎者,要依民法和教法,按殺
人治罪。ii

布萊克芒故意忽略這司法的重要史例。

可惜,福音派的教會,也多忽略這重要的問題。基督徒任由無道德原則的人,壟斷大眾傳播,把墮胎說成“自由選擇”的權利,甚至未成年的女孩子,可以不經家長或監護人同意,而自行墮胎。把殺害嬰孩的生命,當作自由選擇,真是可怕的野蠻條例!多凶殘的“要命”選擇!現在,如果有誰敢於反對墮胎,就被加以“極右派”或“基要派”的惡名,所謂“自由分子”,群起而攻之。豈不是要扼殺良心的聲音!

打胎者還狡辯說,胎兒是fetus,只是一塊贅肉,並沒有人格,不算是生命。其實,fetus在拉丁文意思,就是嬰孩;而且現代醫學證明,未足月的嬰孩,可以離開母體生存。超頻率的攝影顯示,嬰孩在母體內受到墮胎屠夫攻擊時的逃避,掙扎的痛苦,慘不忍睹!但趨時髦的人,保護人權之外,進而保護獸權,反對穿毛皮,虐待,殺害一條狗,要受牢獄之災;而對於屠殺嬰孩,竟然說是自由,必須堅持的選擇!真是輕重倒置,到使理性羞愧的地步。

聖經說:“人若彼此爭鬥,傷害有孕的婦人,甚至墜胎…就要以命償命。”(出二一:22,23)可見在神的面前,微小的生命也是生命,是有神形像的人,是非常鄭重的。因此,神特別吩咐說:“凡流人血的,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;因為神造人,是照自己的形像造的。”(創九:6)

雪扶爾(Francis A. Schaeffer)說:

整個墮胎問題,是涉及人類生命的價值。最近的報告
顯示,每生三個嬰兒,就有一個墮胎。基督徒必須保
護嬰兒,基督徒必須如此保護人的生命。
應該在四方面行動:
一. 積極支持人類生命的法案,或憲法修正案,保護
未生的嬰兒。
二. 循法律途徑推翻最高法院准許墮胎的決定。
三. 採取政治和法律行動,對付墮胎的醫院和診所…
四. 要給政府覺察基督徒團體的存在。iii

聖經說:“人被拉到死地,你要解救;人將被殺,你須攔阻。”(箴二四:11)基督徒只顧“屬靈”事,在反墮胎的行動上,置身事外,是軟弱的借口。

在1960年代,天主教信徒為反打胎法案力爭,大部分的美國福音派信徒,袖手旁觀。結果,草菅人命的墮胎合法化成為法律,形成凶殘的文化;把生命神聖,變成只為了方便,生命沒有價值。很可能,下一步是殺害老人合法化;那些當年不參與反墮胎的人,就自食其果。對人命不重視之門一開,將伊於胡底?

胎兒是有生命的人。殺害無辜的生命,是神所禁止的。更不幸的,殺害這些生命的手,是該救治生命的醫生;他們曾宣讀或同意“喜頗可瑞誓詞”(Hippocratic Oath),要隨從喜頗可瑞(Hippocrates, c.460-c.377 BC)的高貴職業,要用他們的“仁術”,救人的生命;現在,竟然用來殺害生命!而且殺害的,是無辜的,對人類社會蔓延傷害的嬰兒!更反常的是,那些提倡“墮胎自由”,把殺害生命叫作“選擇”的人,常是反對死刑的人。他們還規定,未成年的女子,進行墮胎,而不必通知其父母;明顯的,這有鼓勵淫亂,破壞道德規範的結果。這樣的事發生在文明社會,發生在基督徒佔絕對多數的國家,還有比這更可恥,更不合理的事嗎?這簡直是理性的諷刺,假冒為善的極致!

一位牧師在講道之後,有個人來跟他談話。

那人說:“我贊成墮胎的自由,也贊成廢止死刑,因為那是殺人的生命。”

牧師回答:“我不同意墮胎,卻贊成死刑,因為那是聖經中明文記載的,而且世上的政府,有必須執行刑罰衛護秩序的責任 (羅一三:4), 不同於聖經所禁止的凶殺(申五:17)。 我們之間不同的是:我贊成保護無辜的人,制裁犯罪的人;你贊成殺死無辜的人,讓犯罪的凶手活着。”

你可能未聽說過施弗拉和普阿的名字。他們不是甚有名的人。從前有個權勢甚大的王,要他推行殺嬰的政策。他們敬畏神,敢於違背王的命令,救了許多以色列的男孩子,其中一個是摩西;神引導保守他,後來藉這摩西的手,領以色列人出離為奴之地,傳下律法,進入應許地,建立了國度。救出一個孩子,拯救了全民族。(出一:15-21)

一個孩子的潛能,是不可限量的。

不過,為甚麼講壇上沒有聲音?教牧們放棄作守望者的責任?

可能的答案是:會眾裏面不乏墮胎的人,或以幫助墮胎殺生為生,甚而致富的人;因此,不願得罪這兩種人,免得影響經濟的支持。或是認為那不關乎“屬靈的事”,不必去談;我們只講“生命之道”!理由似乎很正大。但不要忘記:救孩子們的生命不被殺害,正是生命之道,使他們有生存的機會,可以領受生命之道。聖經說:

人被拉到死地,你要解救;人將被殺,你須攔阻。你若說:“這事我未曾知道。”那衡量人心的豈不明白嗎?保守你命的豈不知道嗎?祂豈不按各人所行的報應各人嗎?(箴二四:11,12)

把墮胎當作“人權”,是最荒唐的理論。墮胎的婦女,大部分悔恨終生;墮胎行業的醫生,更背負不能卸下的罪疚,感覺所有的水,也洗不去手上的血污。該怎樣辦?

不論你所犯的是哪樣的錯誤:是不當作而作了,或應當作而未作,都可以在神面前認罪悔改;也實在有人悔改了,作出見證:有的是犯過殺嬰的罪行;有的是幫助墮胎的,放下了屠刀,作正經事業;也有的是對殺嬰罪行保持靜默不言,他們都得神憐憫赦免,站在見證人的群中;連那位使墮胎成為法案的Roe女士(假名),也已經悔改成為基督徒。感謝主!

你要感謝神,因為你的母親不是實行打胎的人。但你忍看見別的孩子,被打胎的屠夫殺害,而不加阻止嗎?

我們禱告:求神喚醒基督徒的良心,當政者和立法者的仁心,從速終止殺嬰的事,使那些唯利是圖的醫生,早日覺悟悔改,作正當的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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.于中旻 著 by JAMES C M YU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