興起發光

興起,發光!
因為你的光已經來到,
耶和華的榮耀發現照耀你。
看哪!黑暗遮蓋大地,幽暗遮蓋萬民,
耶和華卻要顯現照耀你,
祂的榮耀要現在你身上。
萬國要來就你的光,
君王要來就你發現的光輝。

以賽亞書第六十章1至3節

引言

多數人都會同意,光是美的。我們看到一個城市的夜景,像香港那樣,會感覺很美,盼望能身在其中。

但光的作用,不僅是美,而在使我們知道甚麼是美。

如果沒有光,誰能分辨甚美甚醜?

基督徒豈不是也這樣嗎?

迪奧真尼(Diogenes, d.c. 320 B.C.)是古希臘的哲學家,大部分時間在哥林多。他著名的故事之一,是白天打着燈籠。人問他那是作甚麼,他說是要找一個真正的人。我們今天的社會,並不見得比當時的哥林多好,但很少見到迪奧真尼了。恐怕尋找的結果都是失望。但基督徒應該能滿足那需要。

發光的需要

好多年以前,紐約的發電系統出了毛病,有大部分市區黑暗了。雖然為時不長,但犯罪率增高了許多。黑暗的掩蓋,使人敢作壞事。黑暗是危險的。

聖經說:“看哪,黑暗遮蓋大地,幽暗遮蓋萬民。”這是說,不是偶然的,不是局部的,是普遍的。全地都黑暗,而且更深的幽暗,這是文化的敗壞。

今天,人心靈的情形正是如此:需要光照(約一:9)。

主耶穌說到人的裏面,本來應該有光;人有心不“亮”,也就不良,是可怕的,危險的,是個很大的問題:不僅犯罪,更因為沒有光,不能分辨美醜,沒有是非的標準,需要真光。

眼睛就是身上的燈。你的眼睛若瞭亮,全身就光明;你
的眼睛若昏花,全身就黑暗。你裏頭的光若黑暗了,那
黑暗是何等的大呢!(太六:22,23)

甚麼使人裏面的光黑暗呢?是人的私欲,愛世界,罪惡,愛肉體,都是從魔鬼來的。光,能掃除黑暗的勢力。

真光的來源

這世界既然是一團漆黑,乏善可陳,絕對不能發出光來。所以人想盡方法,總是難有效果。

聖經說:“耶和華的榮耀發現照耀你。”

惟有神是“眾光之父”,真光是從神來的。

此等不信之人,被這世界的神[魔鬼] 弄瞎了心眼, 不叫
基督榮耀福音的光照着他們。基督本是神的像。 …那吩
咐光從黑暗裏照出來的神,已經照在我們心裏,叫我們
得知神榮耀的光,顯在耶穌基督的面上。(林後四:6)

耶穌又對眾人說:“我是世界的光。跟從我的,就不在
黑暗裏走,必要得着生命的光。”(約八:12)

有的人自稱有“亮光”,那些跟人跑的,就去跟隨他,結果只是陷在幽暗裏。聖經說:“生命在祂[耶穌基督]裏頭,這生命就是人的光”(約一:4)。只有接受耶穌基督,才可以得着真光的種子,作光明之子(弗五:8),就不屬黑暗,可以看出光暗是非善惡的分別,並且在光明中行(約壹一:7),顯明與世人不同。

發光的責任

聖徒不是要孤芳自賞,任由別人沉淪。光明之子有責任為主發光,照亮世界。以賽亞書第六十章所用“發現”的疊詞,不是找到,不是discover的意思;發出,現出同樣的字,表明加強的語詞,是說發出極高亮度,強烈的光,全力發光。

正如月亮自己不能發光,是反射太陽的光。如果地進到太陽和月亮中間,月亮就缺而不圓,或出現月食現象;如果地上的雲霧升起來,造成障隔,人也就不能看見月亮的光了。世人不認識基督,沒有聖靈,聖經對他們是封閉的書卷;他們所能讀的聖經,是基督徒的行為。所以基督徒不能不冷不熱,必須盡力之所能,充分表明主:“在這彎曲悖謬的世代,作神無瑕疵的兒女:你們顯在這世代中,好像明光照耀,將生命的道表明出來。”(腓二:15,16)

結論和實踐

看我們周圍的世界,可以看見黑暗的情形多麼普遍!以至世人不承認有絕對的是非標準,也不知道美醜的差別。

例如:我們常看見每次有執行死刑的時候,總有人在外面抗議,說是“不可殺人”。在另一方面,女人有“自由選擇”的權利,如果她選擇要打胎,那“fetus”可以為了方便不妨去掉。這樣,殺人的罪犯不該殺,無辜的嬰兒竟被殺死。又如:同性戀本來是不可提的羞恥,現在竟然稱為是:“另一種生活方式”,甚至以為光榮,是特別的權利,誰要批評,就是不容忍,那有個名詞叫是hate crime!當然他不會去問他們父母的意見。又說:離婚會使生活更好,對子女不會有影響。不應管教子女,讓他們自由發展。人的生命和動物的生命一樣。這類的話,無一不與聖經牴觸,但世人不能分辨,因為沒有真光。

主耶穌告訴信徒要作世上的光,作點着的燈,照亮世人。祂告訴我們不能發光的原因:放在“斗底下”,“床底下”,或放在“地窨子裏”(太五:15 可四:21 路一一:33)。斗是量食物的,為了肉體;床是自我享受;地窨子是世界的財物:人如果為了這些,就不能為主發光了。

如何為主發光呢?

基督徒是:1.和別人不一樣;2.不要跟別人一樣;3.要別人跟我們一樣。

還有比這更簡單的嗎?這就是福音的見證。

首先是生活的見證,還必須有言語的見證,文字的見證。

福音事工的攔阻,常是缺乏有效的文字見證。這完全是不必需的,不該有的。

常有人說,他不能作文字見證的工作。其實,他是不知道文字見證是甚麼。

我常說:文字工作是“三D動員”。哪三D呢?作稿,複製,發行(Drafting, Duplicating, Distributing)。有誰不能作這其中之一呢?別的作不來,買屬靈的書總該可以吧?英國的司布真(Charles H. Spurgeon, 1834-1892)最著名的牧師,作家,成立了一個售書協會(Colportage Association)。為甚麼呢?有了書,必須要推廣,不能放在倉庫裏。我們都可以買書,讀書,也該送給別人。這是有效的見證之一。在有些傳福音困難的地方,文字見證開拓了道路。

英國有個諧星勞德(Sir Harry MacLennan Lauder, 1870-1950)寫過“燃燈老人之歌”(The Old Lamplighter),描述從前使用煤氣路燈照明的時候,當日暮天黑,有個老人走來,點起路邊的燈:他來的時候是黑暗,當他走過以後,留下的是一列光明。

不久之後,我們都要過去,但我們所留下的是甚麼呢?

聖經告訴我們說:“那使多人歸義的,必發光如星,直到永永遠遠。”(但一二:3)

願我們都興起為主發光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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.于中旻 著 by JAMES C M YU.